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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汽车职业大学章程
发布日期:2019-06-03 浏览量:


西安汽车职业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促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西安汽车职业大学,简称:西汽;英文译名:Xi’an Vocational University of Automobile,缩写:XVUA。

学校校址:西安市临潼区秦王一路1号,邮编:710605。学院互联网域名:http:// www.xvua.edu.cn 。


第三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实施高等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和高层次职业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法人,举办者为李瑞明先生,实行学院法人财产制度,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


第六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登记机关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理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办学定位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开拓创新,注重应用,特色鲜明”的办学理念,特别是致力于“培养一流汽车职业人才,助推民族汽车工业”的目标,立足陕西、面向西北,辐射西部,为地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汽车产业能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全日制在校职业本科生规模12,000人左右,以实施全日制职业教育本科为主,兼顾及其相关的机械制造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等的发展培养高层次职业技专科层次职业教育,适时实施研究生教育。全日制职业教育本科各专业修业年限为4-6年。


第九条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铸校”的总体战略,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把学院校办成规模、质量、结构相互适应,特色鲜明的高层次职业教育本科院校。



第三章  学科和专业设置


第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特别是汽车产业的人才需要,着力构建以汽车技术应用与开发为龙头,以新能源汽车制造及应用技术为发展方向的汽车类专业群,同时组建机械制造类专业群,汽车电子技术类专业群,道路桥梁工程技术类专业群,以及汽车后市场营销管理类专业群等。逐步形成以工为主,工、管、经、文多学科协调发展,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学院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法人管理体制为: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教职工广泛参与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以下权利:
主持制定学院章程;
决定理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
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本章程,推举学院理事会成员;
监督学院依法使用举办者投入的财产;
了解学校管理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
为学院的建设、发展筹措经费;
根据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提供经费保障;
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对学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专业人士和社会知名人士等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6人。


在首届理事会中,理事长及专业人士、社会知名人士理事由举办者提名确认。从第二届开始,理事长由举办者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选举产生。

理事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校教代会推举。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四年,换届时可以连选连任。届中有缺额可以补选,继任理事任期至本届理事会届满为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批准举办者提名的理事长和理事会其他成员;

自主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的提名聘任和解聘副校长、校长助理及财务、人事、教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审定批准学院的重大规划、重要的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审定批准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决定理事会认为重要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确定理事会会议议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按一人一票平等享有表决权。理事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中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同意与不同意人数相同时由理事会主席决定是否通过。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含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确认批准和选举确定理事会成员;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设立理事会办公室,理事会秘书按聘用程序产生,由理事会任命。理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理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理事、院长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院长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章程,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院长予以纠正;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具有丰富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

在高等教育系统有重要影响。


第二十四条  校长依法、依规、依据学院章程全面负责、主持校务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提名、提议聘任和解聘副校长、校长助理及财务、人事、教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通过一定组织形式聘任或解聘各教学单位、学校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负责人;
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方案,依章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与解聘本校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
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主持校长办公会或校务会,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监事制度,为监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监事的产生及工作规则由举办者征求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意见后,交理事会议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院校、院(二级学院)、系(专业)三级管理体制。依据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人员编制。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经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西安汽车职业大学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学校党委会的主要职责:
发挥强化政治引领和思想引领,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的重要作用;
负责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

校党委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参加校理事会会议、校长办公会等,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督促保证学校依法办学;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基层党组织,实现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党委下设基层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下设基层支部或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监督保证和战斗堡垒作用,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作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并组织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身心健康和智力发展的各项工作,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并为其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并与聘用者签订聘用合同。被聘用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提出教职工工资制度和福利待遇,报理事会审批。学校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或者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科研获奖和其他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依据奖惩制度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其它处理。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凡依法依规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后,即取得本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和恪守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依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和其它处理。学校保证学生依法享有国家奖助学金以及大学生医保规定的有关权益,同时设立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企业奖学金等,并对家庭贫困学生和其他特殊学生给予必要的资助。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校、院(二级学院)、系(专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为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对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则按照规定程序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负责推荐就业岗位,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学校鼓励学生自主创业。



第八章  教学与科研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教育教学方法,依法科学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确保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鼓励争优创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优秀教材,编写特色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与考核教学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通过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第二课堂及社会实践等环节,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通过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组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积极参与和接受社会及第三方评价,改进与完善教学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副教授以上聘任岗位申请;
维护学术道德,受理并调查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低于15人(单数),其中学校领导职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不断加大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力度,以建设汽车产业特色突出的高层次职教本科院校为目标,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建设相应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努力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第五十条  学校成立科研机构,支持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并有序开展与国内外校际间的文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经费来源、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置后的经费主要来源是举办者出资和办学收入,同时通过争取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支持等多渠道筹措,所形成的资产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资、政府支持、企业合作、单位或个人捐赠等办学投入的资产以及学院的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在学院存续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财务、审计、资产管理机构,选配财务、审计、资产管理人员,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年终进行决算。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办学收入优先保证教学费用和发展基金,年度结余全部作为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七条  学校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长换届或离任时,应当依法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办学:
(一) 理事会决定停办,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终止办学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终止办学,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终止,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  章程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依法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章程执行情况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西安汽车职业大学”之日起生效。




            西安汽车职业大学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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